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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72********,满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244线198KM+500M处时,与牵引牲畜车的行人贾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贾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轿车部分损坏。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壹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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