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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保定市莲池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驶牌照为冀****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七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现场笔录、证人姜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8月23日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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