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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现住保定市张庄小区7-1-002。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11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依法受理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1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黑色指南者小型越野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区莲池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防洪堤口处时,见设有卡点查处酒后驾车,遂掉头逃跑,终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小区。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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