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镇**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吴桥县**镇**村家中到吴桥县火车站去接人,当行至吴桥县中立交桥附近,被吴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杨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杨某某驾驶车辆照片4张、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4.吴桥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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