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镇**村**组。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津QB****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安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线与**街交口处被固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4.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道路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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