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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M小型轿车,在定州市**园区内**公司门前十字路口处,与由东向西冯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致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7.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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