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宽城满族自治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街与**路路口时,与沿**路向**路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甲、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18mg/100ml,属醉酒。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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