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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因吸毒,于2014年7月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20分许,杨某甲醉酒后驾驶冀G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师范路*KTV门前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2020年5月22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国生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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