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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小**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4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冀GJ****号东风牌面包车,行驶至合符大街与隆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杨某某静脉血进行鉴定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照片、车辆及人员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贰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慧

检察官助理:朱雅娴

二0二0 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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