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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怀安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5日14时25分,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头百户镇一堵墙村处执勤巡逻时,发现杨某某驾驶着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杨某某呼气式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g,怀安县怀安城镇和平医院对杨某某进行血液抽取,血样送到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8.46mg/100mg,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0年112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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