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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9********,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栋**单元**室,住无极县****号**栋**单元**室,系无极县**工作人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L****小型轿车沿无极县人和街由南向北驶行驶至中昌路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对其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是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杨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25.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法院

检察员:刘红英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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