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依法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醉酒驾驶人杨某某驾驶冀R8****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东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后刘武营村洞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198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14.9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泽成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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