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T*****的白色大众牌小汽车在深州市北大疃新民居东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北大疃新民居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少华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安平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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