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虎什哈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14时4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冀H****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华兴路果园沟信号灯路口处,被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秀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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