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经过献县献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亚楠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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