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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窦妪镇南赵台村****胡同**2008年10月17日因抢劫罪等被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从栾城区鑫源路火锅鸡饭店出来往西行驶至鑫源路与西外环交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血液鉴定,其酒精含量为90.17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现场呼气检测笔录,户籍及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月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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