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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0时4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与南二处东100米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供述;送达回证;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磊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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