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中片**号,无固定职业。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海宁路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CKP***号蓝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戴河区谢北线谢李庄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扣。2020年4月20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3.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宋琦
检察官助理:王静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肆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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