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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6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村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TK****号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大街交叉口时,与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杨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联系电话:1338338****;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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