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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辛集市安定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便民市场西侧时,与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赵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和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3日,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10mg/100mL。2020年6月17日,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写“协议书”,履行完毕赔偿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送达回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赔偿款,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起诉书12份及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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