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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B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迁安市**大路与**大街路口东侧向西右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B0****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被刘某某追赶拦截,刘某某报警。民警在出警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0.4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血样。2020年2月3日,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8.35mg/100ml。2020年3月6日,经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办案说明等;3.证人刘某某、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检察官助理:杨春娇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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