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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步滦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6KM+1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8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燕春

检察官助理:唐楚越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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