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2时45分,杨某某持B2证、醉酒驾驶冀J9****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南限高架时,与在车行道内停留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53mg/100ml。经青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江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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