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川里**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1日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周南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周南线020公里南漳镇周庄村时,被兰考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查获经过、民警周岩、代志伟的证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单及照片、机动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转递通知书;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豫法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DYB2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杨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东
孔 浩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