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办**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案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K****号蓝色“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武陟县工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业路与文化路十字路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2.65mg/100ml 。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惠敏
王华磊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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