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3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洛南县城西段被执勤交警查获,即被带至洛南县医院抽取血样,次日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7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及照片;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 博
附:卷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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