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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州区人,住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2019年5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3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洛南县城西段被执勤交警查获,即被带至洛南县医院抽取血样,次日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7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及照片;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 博

2020年2月21日

附:卷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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