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1********,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伊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的黑色吉利牌轿车,行驶至洛龙区李村镇高铁大道与龙顾路交叉口时被伊滨交巡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100mL。
被告人杨某某与2020年11月19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户籍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伊婷
检察官:张 洲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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