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51国道由丹棱县方向往洪雅县方向逆向行驶,14时26分许,车行至洪雅县G351国道292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中医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超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丹棱县**镇**村**组,电话:1518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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