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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2岁,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小区。2017年9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5时5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哈弗”牌蓝色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二环西高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六路下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5.1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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