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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浙D2B****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街道**宾馆对面出发驶往**街道**村方向,23时01分许,途经**街道**路地方时,与陈某某停放的浙D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顾某某停着的浙D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接着与杨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乙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逃逸直至车辆无法运行。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及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杨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资料及情况说明,道路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杨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9*******;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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