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3时26分,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浙G****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浦江县桐义线69公里0米黄宅镇李源村路段时,与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分析,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因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于2020年2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报警单、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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