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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5********,汉族,专科文化,海南**有限公司法人,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小轿车从龙华区友谊阳光城停车场离开,途经金龙路、玉沙路,当驾车行驶至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6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大道**园**室,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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