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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BK****号小型普通客车,自陵水县英州镇高速公路转盘方向往陵水县英州镇宾馆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英海路英州交警中队门前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书 记 员:卓怀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838931****。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内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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