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8********,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大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潘集区黄河路路段,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民警遂将杨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二份于当日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9月2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慧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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