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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驾驶粤L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三洋湖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17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被告人身份信息、行驶证、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326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深圳市坪山区**路**号**楼,电话186*******,保证人郭某某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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