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00时01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1S****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铜鼓路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抽血化验等;3.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和录像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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