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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73********,初中文化程度,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暂住本市龙华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号牌小型汽车,从本市龙华区观澜**路**新村停车场准备离开时,车头碰撞到停在其正前方的李某某的粤BC****号车的右侧,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交警指挥中心警情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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