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梦县**委**,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1月 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99.95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梦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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