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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于2019年3月5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2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吃饭时饮用白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海马牌无号牌小轿车从家中出发,车载胡某某、覃某某、叶某某三人,沿351国道往仁和坪镇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351国道1467.5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2020年7月5日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9mg/100ml。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检察官助理:陈兴忠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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