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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宜城市**镇**街道公交站台处出发沿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邓林街道“e”家超市门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3.8mg/100ml,遂带其到宜城市流水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6.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冯某甲、孙某某、冯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被羁押于宜城市拘役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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