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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土家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恩施**畜牧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镇**居委会**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Q*****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从恩施市**镇前往恩施城区,行经沪渝高速公路1399公里(**站)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党员身份证明、查获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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