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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胡彬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鄂Q*****比亚迪牌越野车从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航空路往小河坪方向行驶,当行至来凤县翔凤镇小河坪龙颈坳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公路旁邹某某家的房屋。来凤县公安局接警后将杨某某带至来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杨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30.9mg/100ml,对杨某某抽取血样,经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来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来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杨某某承担邹某某房屋损失维修费,并获得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呼吸酒精测试报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299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邓岚

                                     2020年616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来凤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2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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