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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松滋市**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松滋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黄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本市**镇 “**”餐馆吃晚饭,席间,杨某某饮用白酒约三两。19时许,杨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鄂D****8的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从餐馆出发准备回家,当行驶至**镇 **大道**局门前路段时,被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19年12月10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方位图、酒后驾车被查获现场视频截图、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过程视频截图、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封装血样照片、**社区出具的一贯表现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592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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