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鄂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汉阳区董家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004号路灯杆路段时,撞上同向行驶的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魏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某某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15mg/100ml。经鉴定,魏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3时30分许,在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交通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发生事故之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胜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街**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355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