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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黄陂区**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01时1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6号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至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门前路段处时,发现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过往车辆,为逃避检查,遂驾车调头后沿发展大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当车辆逆行至新华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右转,与沿发展大道由东向西正常直行的鄂A****5号出租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鄂A****5号出租车司机郭某某及乘客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当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85mg/100ml,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现其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现场及讯问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常青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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