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组,住湖北省汉川市**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葛某某,在汉川市西江乡北河工业园内沿北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倒路上行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2020]069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杨某某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汉川市*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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