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08时0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持D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荆州市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机动车驾驶照片、人车合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2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吸式酒精测试视频、采集静脉血样视频、血样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栋**楼**号;联系方式:138865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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