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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D****8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市荆州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86.0mg/100mL,后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全洪

检察官助理:彭青霞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组,联系方式1339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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