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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住襄州**路**栋**室。因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6月21日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A2型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F****0小型普通客车从襄阳市高新区二汽富康市场前往襄州区财源路,行驶至襄州交通路青花轩酒店路段,被在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含量为16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襄州**路**栋**室,联系电话1887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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