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团风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J****9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黄鄂高速公路黄冈收费站出站口闸道处冲过拦车杆进入黄鄂高速公路,逆向行驶至黄鄂高速公路黄冈收费站内广场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查获视频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路,联系方式1359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